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提高全体师生主动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校相关规定、《播音主持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及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因未履职尽责或管理不当、违规操作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及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责任区分及追究的对象方式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直接管理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四)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对象:
(一)直接参与实验实训的教师、学生;
(二)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三)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
(四)学院党政负责人。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
1.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经济赔偿;
5.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6.取消晋职晋级资格;
7.关停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
8.核减绩效;
9.年度考核不合格;
10.党员干部党纪处分;
11.教师行政处分;
12.学生纪律处分;
13.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执行;需要给予教职工行政处分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需要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按照《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奖励方式:
1.通报表扬;
2.评奖评优加分;
3.晋职晋级加分;
4.绩效奖励;
5.年度考核加分;
6.学生量化加分;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学校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