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积极开展与校外各单位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我院各单位对外签署合作协议,保证学校、学院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校企、校政、校地等合作。
第三条 全院校企合作项目由学院办公室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
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社会合作办公室审批。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定位和发展需求,带动专业发展,有利于学生技能的培养,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并能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
第六条 为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的管理,我院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学院办公室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财务处审查运行成本承担单位和方式,以及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校企合作项目合同需有法律顾问审核。
第七条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校企合作项目合同由社会合作出组织审核,初审后报主管校长审定。校企合作项目应由主管校长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
第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学院应对合作项目的时机把握、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开发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次年初报社会合作处。
第九条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社会合作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行将终止的合作项目,应提前3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
第十条 学院收到的各类关于校企合作的文件(包括参加会议的文件),要及时送交社会合作处归口管理。校企合作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一份协议原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 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学院各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验室符合学校校企实验室设置条件的,可命名为“XX合作实验室”。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播音主持学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