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产是学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物资设备保障和办学基本条件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院资产管理,规范学院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学院资产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院资产,提高学院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以及《四川省省级机关学校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管发〔2007〕103号)、《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机管发〔2013〕71号)、《四川省教育厅学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2008〕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获得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资产。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至通用设备1000元(不含1000元)和专用设备1500元(不含1500)之间,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以上,且同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同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设备,作为存货(耐用品)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计算机软件(程序)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院属独立法人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学院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学院资产,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学院资产使用效益,为学院履行教育职能提供物质保障。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统一领导”是指资产管理实行学院董事会委托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
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教学实验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
“归口管理”是指学院“无形资产”由院办负责管理,学院“流动资产”由计财处负责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及低值耐用品”由资产处负责管理,学院“在建工程”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管理等资产归口管理,归口负责。
“分级负责”是指资产管理实行资产管理委员会、各部门及二级教学单位、使用人或保管人三级负责机制。
“责任到人”是指学院每项资产均落实到学院具体的使用人或管理人负责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高等院校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审议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和规划;
(二)在学院董事会委托下,审议学院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形成处理意见提交学院董事会研究、决策;
(三)监督、指导、布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部门)的学院资产管理工作;
(四)审议学院资产优化配置、整合以及重大异动等方案;
(五)审议学院资产处置、利用学院资产对外投资或对外合作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一)院长办公室负责院名、学院商誉、学院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陈列品、标本、档案等资产的管理;
(二)计财处负责学院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及学院资产总账的管理;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资产的采购配置;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学院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推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四)科研处负责学院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图书资料(含电子资源)、图书管理软件等资产的管理。
(六)后勤基建处负责学院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基础设施、水电气管网、植物等资产的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房屋、土地产权手续办理,以及新建工程、房屋及构筑物维修、拆除等工程的实施;
第八条 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须制订归口资产管理职责,对学院资产归口管理各施其职。
第九条 占用学院资产的二级单位,对所占用的学院资产负有直接使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
各单位行政领导是本单位使用学院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须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资产领用人具体负责资产的安全完整地使用,负责资产维护和保养。
资产各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学院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占用学院资产账、二维码、实物的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申报、验收、登记、清查、统计,报损、报废、调剂、人员变动交接手续等工作。
(四)接受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本单位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学院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配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院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院资产配置坚持“办学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厉行节约、财务预算”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资产配置应当参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实行与财务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要求,学院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论证制订学院资产规划及配置方案,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资产新增计划及预算。资产配置论证中,要全院通盘统筹,支撑学院发展的重点工作,同时要充分考虑资产的“共建、共用、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应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加强资产整合与共享,做到物尽其用,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闲置六个月以上、低效运转的资产,先由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内部调配,内部无法调配的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调配或者向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置建议。
第四章 资产登记
第十五条 学院资产登记是指学院资产管理处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学院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院资产的所有权的行为。学院购置的各类资产属学院资产,应根据相应资产登记标准按《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资产管理系统》中相关字段要求及时办理资产入账登记。
第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校外调入、自制教学设备、自制实验(训)设备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学院资产,应及时根据捐赠协议、捐赠资产购置原始发票或者相应资产的市场价值估价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工程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及构筑物、房屋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及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必须明确一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单位资产情况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要相对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资产管理员调动工作之前要完成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报送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单位涉及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情况,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督促办理资产交接、调拨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对大型仪器设备等重要资产的使用,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和逐步建立和完善资产开放共享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满足相应政策条件下,学校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资产评估以及法律审核,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
第二十四条 学院资产出租是指在确保履行工作职能,优先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学院资产使用效益,经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将闲置的学院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条件成熟时,学院可以将经营性资产以出资方式成立独立法人公司负责市场化经营。学院资产出借是指在确保履行工作职能,优先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学院董事会批准将占有、使用的闲置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校企合作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院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资产评估,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学院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企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学院计财处。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院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的学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的方式包括:报损、报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学院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已超出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通用设备、家具最低使用年限要求(见附件一《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通用设备、家具最低使用年限表》),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能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闲置资产;
(六)依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八条 待处置的学院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院关于资产处置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学院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院资产,学校资产处置程序按照《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资产处置流程图》(见附件二)执行。
第七章 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学院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学校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学校法律顾问等提出拟处理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学院董事会审批同意后,按照司法程序解决产权纠纷问题。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核实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出售、置换、转让学校资产;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
(六)将学校资产整体或部分租赁的;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学院资产评估工作。各相关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如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应向学院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学院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告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对相关资产进行清查:
(一)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资产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学院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院内各资产管理单位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相关文件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学院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各资产使用单位组织开展具体清查工作,学院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计财处负责学院资产的信息统计,受学院董事会同意委托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学院资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学院资产实施动态监管,全面掌握学院资产占有和使用状况,为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学院董事会的决策和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汇编所归口管理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相关报表及分析说明,报送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编报学校资产整体工作报告,向学校董事会报告。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各资产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主要领导和资产使用个人。
第四十一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依据学院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学院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要做好资产移交手续,保证本单位资产账、物信息一致。资产管理纳入干部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四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学院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将依据本办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资产管理混乱,长期不开展资产清查,账、物严重不符,造成资产重大流失的;
(二)资产长期闲置、低效使用,造成资产重大浪费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学院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学院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以及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学院资产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学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擅自使用学院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的;
(六)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学院资产收益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院内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使用细则,报送学院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未尽事宜依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常用设备、家具最低使用年限表》
附件二:《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资产报废处置流程图》
附件一:
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常用设备、家具最低使用年限表
资产类别 |
最低使用年限 (年) |
备注 |
一、通用设备类 |
1.台式计算机 |
6年 |
|
2.便携式计算机 |
6年 |
|
3.打印机 |
6年 |
|
4.多功能一体机 |
6年 |
|
5.复印机 |
6年 或复印60万张 |
|
6.饮水机 |
6年 |
|
7.传真机 |
8年 |
|
8.扫描仪 |
8年 |
|
9.碎纸机 |
8年 |
|
10.投影仪 |
8年 |
|
11.数码照相机 |
8年 |
|
12.便携式摄像机 |
8年 |
|
13.空调 |
10年 |
|
14.电视机 |
10年 |
|
15.会议室音响设备 |
10年 |
|
16.服务器 |
8年 |
|
二、家具类 |
1.家具类a |
15年 |
包括办公桌椅、沙发、书柜、茶几、办公卡位、会议室桌椅、机柜、试验台等 |
2.家具类b |
8年 |
学生寝室公寓家具、教室课桌椅 |
三、专用设备类 |
1.消防设备 |
12年 |
|
2.厨房设备 |
10年 |
|
3.监控系统 |
10年 |
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
4.道路清扫设备 |
10年 |
|
5.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
6年 |
包括摄像设备、传送设备 |
6.健身房设备 |
6年 |
|
7.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
6年 |
|
8.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
8年 |
|
9.机械设备 |
12年 |
|
10.电子、通信设备 |
6年 |
|
11.体育设备 |
5年 |
|
12.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年 |
|
13.纺织设备 |
9年 |
|
14.医疗设备 |
9年 |
|
备注:其他未列资产最低使用年限为设计使用年限或生产厂家的规定使用 年限。 |
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备注 |
一、房屋及构筑物 |
1.房屋 |
|
|
钢结构 |
50 |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
砖混结构 |
30 |
|
砖木结构 |
30 |
|
2.简易房 |
8 |
|
3.房屋附属设施 |
8 |
围墙、停车设施等 |
4.构筑物 |
8 |
池、罐、槽、塔等 |
二、通用设备 |
1.计算机设备 |
6 |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
2.办公设备 |
6 |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刻录机等 |
3.车辆 |
8 |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 |
4.图书档案设备 |
5 |
|
5.机械设备 |
10 |
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等 |
6.电气设备 |
5 |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
7.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 设备 |
10 |
|
8.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
9.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
10.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 |
5 |
|
三、家具、用具、装具 |
|
|
1.家具 |
15 |
|
其中:学生用家具 |
5 |
|
2.用具、装具 |
5 |
|
附件二、
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资产报废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