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
资产管理员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资产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内容,加强资产管理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根据《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各二级学院、系、处、部、中心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系、处、部、中心根据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推荐一名专(兼)职资产管理员报资产管理处,经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考核、批准后下发任命通知。
第四条 资产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宣传和执行学院关于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验收、入账及账、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和处置的申请、上报和初步论证工作。
4、负责完成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工作。
5、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领用、维护、保养、维修以及办理内部调剂和借用手续。
6、负责追缴有偿占用学校资产或实行有偿服务应上缴学校的费用,以确保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7、每学年定期与本单位资产使用人(保管人)进行一次账、码、物的核对,与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账、码、物的核对,确保账、码、物一致。
8、负责监督、落实本单位人员调动、退休(离职)等变动时资产的交接工作。
9、负责本单位资产信息系统账户管理,及时填报资产相关信息。
10、负责本单位资产使用情况统计及使用效益分析。
11、负责本单位待报废资产的审核工作。
12、积极完成资产管理处有关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更换的,应由单位负责人批准确定新的资产管理员,并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员因工作变动,需调离原资产管理岗位时,应在本单位负责人监督下,与接替人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调离。
第六条 对资产管理员的管理与考核:
1、全院教职工都要支持和尊重资产管理员的工作,协助搞好资产管理工作。
2、各单位应给资产管理员计一定的工作量,在确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员时应当予以明确并列入岗位考核内容。
3、各单位资产管理员除接受本单位的领导外,在业务上要接受资产管理处的业务指导,代表本单位办理有关资产的一切手续。
4、资产管理处将定期召开资产管理员工作会,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资产管理员推荐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表彰。
第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