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校党委﹝2021﹞27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经学校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委员会 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
2021年6月1日
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和完善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保证议事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20]51号)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民办高校党委政治核心作用,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政组织和校董事会各项规定、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监督各项决议决定执行,依靠师生推动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对学校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校党委会会议。
第四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或校长主持。
第六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董事长、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副校长、校务委员),成员有表决权。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会议秘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议题征集、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通知、组织、记录,会议纪要编发、存档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对于重要议题,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在会前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董事长应当最后表态。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书记、校长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九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校内设机构,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研究提名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免人选,党组织负责人需提交学校党委会议作出任免决定;
5.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筹措和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6.学校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釆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7.学校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8.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9.学校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学校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11.通报交流党委和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学校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学校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福利待遇中的重要事项;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学校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校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校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学校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四)学校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学科评议组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校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以及各类学术荣誉称号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应先由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学校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学校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学校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和涉密保密工作有关事项。
(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会前认真准备:
(一)事先征集议题,会议秘书会前2个工作日向会议成员征集。所有议题应当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酝酿协商后提出。
(二)汇总确定议题,会议秘书会前将所有议题提交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由主持人确定上会议题,并确定列席人员。
(三)列入会议议程,会议秘书会前准备好议题所需资料,并将议程送达所有会议成员阅知。会议成员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与有关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必要时可提请会议主持人撤销相关议题。
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 会上议事决策:
(一)按既定议程逐项议事。未经主持人会前审定、非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议程。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班子成员缺席,其分管工作的议题,一般不上会研究。
(二)研究具体事项时,一般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或有关工作负责人进行说明汇报,重要事项应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三)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
(四)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时,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一步听取意见、调研论证、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会后严格执行:
(一)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秘书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形成会议纪要,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定后签发,印送参会成员。
(二)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明确办理时限和责任人。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进行督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三)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或条件发生变化的,应由责任人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如遇紧急情况,必须调整原决定并作临时决定时,可请示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与班子成员协商同意后进行,并在下一次会议上如实通报、予以确认。
(四)会议的记录纪要等相关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 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对应到会而未能参会的人员,会后由会议秘书向其通报会议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应当贯彻落实,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但无权改变或拒不执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或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复议,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出席(列席)人员须遵守会议纪律。凡决策过程、个人意见、需要保密和尚未正式公开的内容,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违反相关规定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会议决议事项贯彻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对未按程序请示报告擅自改变会议决议的,对应由会议决定而个人擅自决定且产生不良后果的,要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制定,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学校其他有关涉及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的规定和表述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四川电影电视学院党委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