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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章程

2022-09-22  点击:[]

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英文名称:Sichuan Film and Television University。本单位的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由四川共缘实业有限公司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出资举办,从事高等影视艺术教育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机构。

第四条 办学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秉持“未来属于对成功充满渴望的人”的校训和“让生命不同凡响”的办学理念,按照“五育并举、三个融入”的人才培养思路,以“培养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德艺双馨、理论扎实、技能全面,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致力于建设“行业特色鲜明、服务地方能力强、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应用型本科高校”。

第五条 学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針,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教育厅

第七条 校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593号(金牛校区),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安仁镇金山路188号(安仁校区)。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学校

第九条 举办者:四川共缘实业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学校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举办者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

(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三)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法定代表人为学校理事长黄元文。

第十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捐赠者:四川共缘实业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开办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出资人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适时开展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

第十二条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教育为主,本科四年制,专科三年制。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招收高中学历或高中同等学历的学生。

第十四条 办学规模:到2025年学校规模达到21000人。具体以主管教育部门正式批准的招生规模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活动;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五)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九)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七)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

(八)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九)依法接受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七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皇冠227特邀申请大厅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保证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

(三)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四)对学校的改革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干部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参与决策;

(五)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六)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七)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学生工作部(处)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德育工作,以及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学校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领导宣传统战部门开展学校内外宣传及统战工作;

(八)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为学校理事会和学校办公会依法办学保驾护航,为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十九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二十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纪委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师生思想品德管理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期: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和副理事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或校长行使职权。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召开理事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负责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事宜。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理事长或校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监事3人。监事从举办者或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中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的任期每届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理事、学校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监事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理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学校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学校校长予以纠正。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学院(系、部)、党政(群团)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部、所)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所)在学校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部、所)等独立教学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所)主要任务是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生管理,党团组织建设。

第三十九条二级学院(部、所)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所)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部、所)党组织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部门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二级单位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独立设置或与校外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建立产学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活动。

第三节 学术组织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等事项及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开展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监督、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等工作。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规章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七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每3至4年举行1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进行。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学校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六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十七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每个会计年度末,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费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九条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教学、教职工和学生管理

第一节 教学

第六十条教学:学校开办本科和专科专业。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和专业教学计划设置课程。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照教学规范进行教学活动。建立校、院(部、所)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发布年度评估报告。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评价。

第六十一条 学籍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六十二条毕业(结业)形式: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按照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达到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三条学生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学生手册》,学校依据上述法规和规定对学生进行管理、奖励和处分。对学生实施处理和处分前,应告知学生,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申辩和申诉。

第二节 教职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状况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按规定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据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学校关注教职工的职业生涯发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为其个人成长、能力提升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六十九条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三节 学生

第七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五条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建立学生帮扶体系,关怀和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场所,不断完善学生学习、实训条件。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八十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训为“未来属于对成功充满渴望的人”。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其中徽志为双环圆形图案,颜色为红色,外环由学校中英文校名组成,内环由皇冠、人面头像、电影胶片构成。人像和胶片下部为学校建校年份。徽章为徽志金属或塑料制成品。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旗为白底与标准校徽组成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旗面由学校徽志(红色)和中英文校名(黑色)组成。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梦想成真》

学校校风:睿思 务实 明德 致远。

大学精神:踔厉奋发,追求卓越。

第八十五条学校校庆日10月26日。

第八十六条学校网址为https://www.sfc.edu.cn。

第八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八十七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及因分立、合并等事项变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十八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校终止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八十九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清偿,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清偿、处置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条本章程经2022年1月10日第二届第8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自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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